特殊用地

时间:2024-04-06 14:06:33编辑:阿月

特殊用地即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等其它有特殊用途的用地。特殊用地中的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之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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