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慰使司是古官署名。明朝时期,为治理边境少数民族,在当地设立宣慰使司,它是一种民族自治机构。设立宣慰使司目的是利用当地人治理少数名族民众。宣慰使司这种民族自治机构中,设宣慰使一人,副使一人,其他职位若干。其中,宣慰使一职需朝廷任命。在郑和下西洋中,明朝廷就想把这种宣慰使司自治制度移植到西洋,并首先在旧港设立宣慰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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