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军人结婚的,《婚姻法》和《刑法》有以下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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