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问题的描述,回答如下: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这是2001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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